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为“南京审计大学校友联谊会“。
第二条本会属于联合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由南京审计学院及其前身南京财贸学院和南京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江苏银行学校的校友自愿结成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继承和发扬母校优良传统与校风,加强同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情谊及合作,促进校友协助母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共同为繁荣南京审计学院、发展祖国高等教育事业以及振兴中华贡献力量。本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得逾越。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雨山西路86号敏行楼304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与校友的联系,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为祖国四化和母校发展贡献力量;
(二)开展校友科技合作、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
(三)编辑出版《南京审计学院校友通讯》及校友通讯录,交流信息,及时向校友介绍母校发展状况和校友会工作情况,反映各地校友会动态;
(四)弘扬母校优良传统与学风,鼓励校友在学术、事业上为祖国建设不断取得成就,并以此激励在校学生的成长

(五)符合本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两种: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参加本会;
(三)是南京审计学院校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校友:
  1
、凡在南京审计学院及其前身南京财贸学院和南京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习过的,各种学历层次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成人教育、留学生等以及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
  2
、凡在南京审计学院其前身各个时期的南京财贸学院和南京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职任教者,包括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

3目前在校的学生和教职员工;
4、凡虽非南京审计学院校友,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南京审计学院关系密切,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和校友总会的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士,若本人自愿履行校友义务,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可授予南京审计学院名誉校友称谓,享受校友的一切权利;

(四)各地校友组织可作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产生各种机构及领导成员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与意见,实行监督;
(三)优先获得本会有关刊物、资料等服务;
(四)对母校各项工作提出建议与批评;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加与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协助筹集本会经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积极向《南京审计学院校友通讯》投稿。

(六)支持母校事业,促进母校发展。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三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必要时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工作,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厅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财务情况,提出议案;
(五)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重大事宜,商定下届理事会换届事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届四年,可以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校友会个人会员中产生,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但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教育厅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教育厅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请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保持与各地校友会的联系;
(六)协助接待校友的参观、访问、讲学等事宜;
(七)组织编辑出版《南京审计学院校友通讯》等刊物资料;
(八)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会可聘请若干业绩突出的资深校友担任本会名誉会长、名誉理事,以指导工作。名誉会长、名誉理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聘任。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的会费;
(二)母校提供的资助;
(三)校友及热心人士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财务管理委托南京审计学院财务处代管。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江苏省民政厅和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江苏省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